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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局关于整顿各级各类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从业人员资格的通知

2019年09月12日 14:54:02 访问量:2238

太康县教育体育局

关于整顿各级各类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从业人员资格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校:

为认真整改太康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强化巡察结果运用的函》(太巡函[2019]21号)提出的“民办学校教师任用把关不严,相关任职证件不全,有的没有任何证件就上岗任教”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今年秋季开学前和开学后我们要进行认真整改。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类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从今天起,对所招聘全体教师进行认真把关。要做到所招聘全体教师具有网上能查到的合格身份证(第二代)、毕业证(初中:大专毕业及以上;小学:中师及以上;幼儿园:幼师中专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保育员应有保育员证)。从事寝室管理和餐饮工作的要有健康证,食堂要有食品安全许可证。校长(园长)证和会计证也要同时具备。无合格证件不得从事相应岗位工作。除校长和园长外,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或低于18周岁。

二、各级各类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要对本校(园)全体人员的放大近期照片和主要信息(姓名毕业学校、专业、学历层次、身份证号、教师或保育员资格证号)在显著位置进行集中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上级检查,并于9月2日前如实详细上报《太康县2019年秋季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从业人员登记表》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电子版上报至tkxjtj****@163.com

三、各级各类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要拿出总经费的2%以上经费用于教师和保育员的年度培训和校本研修,提高教师和保育员的政治、业务、师德和纪律修养,通过成人教育提升学历层次。

本期开学后,教体局将组成工作组对全县各级各类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从业人员进行全面普查。对拒不执行上述要求的学校和幼儿园,立即下发限期(一个月)整改通知书。对仍不整改的,强制其停止办学,并校(园)方采取措施及时妥善疏散学生(幼儿)。

2019年8月29日

编辑:师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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