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教字〔2019〕59号
太康县中小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指导意见
为规范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2008〕15号)和《周口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周政[2009]47号),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县教育体育工作实际,现就中小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积极推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扩大学校内部分配自主权,以服务和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为目标,以优绩优酬为导向,以岗位管理为重点,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办学活力,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绩效工资范围及对象
1、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全县在编在岗教职工。
2、义务教育学校派出的支教教师绩效工资核定到受援学校,参与受援学校绩效工资分配,由受援学校组织考核,考核依据及要求与受援学校教职工相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1)擅离工作岗位的。(2)离职进修学习的。(3)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国家法定假期除外)。(4)不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借调到其他学校和外系统的。(5)工作严重失误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分配原则
(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奖励性绩效工资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分配方式和方法,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多劳多得、奖勤罚懒、优绩优酬。
(二)先考核后分配
先考核后分配,没有岗位绩效考核不参与绩效工资分配。考核既重视师德表现和教育教学行为的过程考核,又重视教育教学教研等实绩的考核,通过全面、多元、科学的评价,树立教师自主发展、全面发展、持续发展的正确导向。
(三)公平、公正、公开
学校绩效工资考核分配要全程公开,阳光操作,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四、绩效工资构成
(一)结构: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要求,我县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绩效工资随基本工资和我县事业单位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绩效工资不包含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医疗补助,以上各项津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和发放。
五、奖励性绩效考核内容
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要进行工作绩效考核。各学校结合实际制定自己的考核分配办法,建议从以下六个方面考核分配:
(一)出勤
主要考核教职工出勤情况,考核依据为学校考勤记载。婚丧嫁娶产等假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师德
违犯有关师德规定,根据情况酌情扣分。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罚代教、以教谋私、训斥家长、酗酒赌博者;严重失职、造成事故并负直接责任者;乱收费者;以非组织程序表达诉求者等等。
(三)工作量
量化出所有岗位周工作量。各学校要合理搭配教职工的工作量,尽量使教职工周工作量均衡。有教育扶贫帮扶任务的学校,可把教育扶贫帮扶任务适当考虑计入工作量中去。在学校吃、住、教的外户籍在编在岗教师在计算工作量时可适当照顾。
(四)班主任工作
班主任是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岗位。班主任的工作任务应作为教师教学工作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鼓励教师尤其是优秀骨干教师积极主动承担班主任工作,使他们有热情、有时间、有精力、高质量、高水平做好班主任工作,当好学生的人生导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要强化对班主任工作的考核,重点考核其对学生的教育引导、班级管理、组织班集体和团队活动、关注每个学生全面发展的情况。
(五)教育教学过程
主要考核教职工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工作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安全管理职责履行情况、工作态度、责任心。专任教师重在考核备、教、批、辅、评、研等常规教学落实情况和教学研究情况。要引导教师把教学工作落实在平时,积极参与教学研究活动,认真执行课程计划、学生在校时间以及作业量的规定,提高课堂教学效益,实施素质教育。从事非教学工作人员的此项考核各校要制定相应的细则。
(六)教育教学业绩
教职工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的实际效果,要以完成课标标准和学校规定的教学目标、学生应达到的基本教育质量要求等为依据进行考核,把学生学业监测成绩与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水平、教师个人获奖情况统筹考核。非专任教师的教育教学实绩考核,由学校依据岗位任务目标及每次安排的工作任务制定详细的考核细则,认真考核并量化为分数。特殊学校教育教学实绩考核,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切合自身实际的考核细则。
六、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纳入财政预算
义务教育学校要在年初算出本校绩效工资总量,纳入年度预算,由县教育体育局计财股汇总,编入全县教育预算,报县财政局。
(二)财政统发
1、基础性绩效工资。对履行了岗位职责,完成了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教职工,由县财政按月直接将基础性绩效工资划入教职工个人工资帐户。
2、奖励性绩效工资。分上半年(1-6月)、下半年(7-12月)两次考核,考核分配办法及结果要在学校显著位置公示,分配办法、分配结果连同单位负责人签字报县教育体育局人事股、计财股审核,主要审核是否公示、绩效总量是否分配完毕、是否平均分配及有无明显不公,审核后通过银行拨付到教师个人工资卡。
(三)绩效工资的核算方法
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以工作绩效考核为依据,每位教职工工作考核得分相加,得到全校教职工工作绩效考核得分总和,全校绩效工资总量除以全校教职工工作业绩考核得分总和,所得分值乘以教职工工作业绩绩效考核得分,即为教职工个人应得的绩效工资额度。计算公式为:全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全校绩效考核得分总和×教职工个绩效考核得分=教职工个人绩效工资额。
七、实施步骤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教育体育局成立中小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领导组,统筹安排全县绩效工资的实施。各中心校要成立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所辖中小学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组织、指导、督查、协调和管理。各中小学校、县直各学校均要建立工作机构,负责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分配及具体实施工作。
(二)制定方案,严格考核
各学校要制定出符合学校实际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建立教职工考核档案。实施考核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随时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和质询。考核量化分数揭晓后,要在本校进行公示,公示不得少于3天。有意见的要及时核实 ,考核分值有误的,必须重新确定考核分值。考核分值偏低的,要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本人,并告知可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复核、申诉,学校认真做好复核、申诉的答复工作。对不按规定程序考核的,责令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进行。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将从严处理。
八、纪律要求
(一)各学校必须将3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部用于学校教师绩效分配。坚持向一线、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向工作量大,业绩优秀的教师和班主任倾斜,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不准拿出部分奖励性绩效工资进行绩效,更不准平均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否则,停拨该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已经发放的追回资金,并给予学校校校长免职处理。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对象是全县在编在岗教职工,乡镇中心校和县直学校要把教师在岗情况以学校为单位,认真核查,澄清底子,为发放工作做好充分准备,中心校长和县直学校校长是此项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三)教育体育局把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学校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情况进行督查。
(四)凡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工作不负责任、考核失真失实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组织程序严肃追究校长、中心校长和财务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太康县教育体育局
2019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