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认定所涉及的学校范围及教学点问题
国家要求: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范围为县域内所有义务教育学校,还应包括辖区内的举办的中小学,也就是教育事业统计年报统计进本县内的中小学校,包括教学点。不包括民办学校。
不得将小规模学校在教育事业统计中随意变更为教学点。
由于计算差异系数、填报十项核心指标不包括教学点,各地对于教学点,也不能忽视不管。
在2013年12月31日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意见》(教基一〔2013〕10号)中强调要求,要“办好必要的教学点。对确需保留的教学点要配备必要设施,满足教学和生活基本需求。中心学校统筹教学点课程和教师安排,保障教学点教学质量。优先安排免费师范生和特岗教师到教学点任教。职称晋升和绩效工资分配向教学点专任教师倾斜。农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和使用要优先考虑教学点教师需要。对学生规模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的标准单独核定公用经费,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按时足额拨付,不得截留挪用。”
省级评估验收及国家督导办在安排实地督导检查时也必抽查教学点。
国家评估认定时,国家督导办随机抽取10所学校,包括: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教学点。督导检查组4人再分成两个小组实地核查这10所学校。
随机抽查的学校名单,国家督导办将在到达迎检县的前一天通知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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