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普法办函〔2019〕8号
关于开展2019年教育系统“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学习宣传教育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推动教育系统集中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根据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2019年全国“宪法宣传周”工作安排,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第四届全国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活动的通知》要求,现就开展2019年教育系统“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12月1日(周日)-12月7日(周六)
二、活动主题
弘扬宪法精神,厚植爱国主义情怀
三、具体安排
1.集中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集中组织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新中国宪法发展历程,宪法的地位和作用,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新中国成立7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辉煌成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本地方或本部门的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将开展宪法教育作为加强法治教育、培养法治意识的核心内容,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推动形成宪法教育的长效机制。
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着力加强体验式实践式教学,切实提升宪法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宪法教育有机融入升旗仪式、主题班会、社团活动,通过专题讲座、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等多种形式,着力培育学习宪法、尊崇宪法的校园法治文化。
2.切实推进“学宪法 讲宪法”网上学习和“宪法小卫士”活动。充分利用活动契机,加强组织部署,细化分工方案,明确落实责任,推动青少年学生积极参加第四届全国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网上学习和“宪法小卫士”活动,确保学习教育活动广参与、全覆盖、见实效。
3.继续开展教育系统国家宪法日“宪法晨读”活动。12月4日,我部将在北京全国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实践示范基地设立主会场,在各省设立分会场,组织开展全国中小学生“宪法晨读”活动。活动主要安排为:
(1)9:00-9:05 升旗仪式。
(2)9:05-9:15 宪法晨读。由部领导领读宪法部分条款(详见附件),现场学生及全体成员跟读,各地学校通过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以下简称普法网)收看网络直播,同步跟读。
(3)9:15-9:20 北京主会场领唱《宪法伴我们成长》歌曲。
(4)9:20-9:45 宣布第四届全国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活动全国总决赛获奖名单,优秀学生进行现场展演。
(5)9:45-10:00 部领导讲话。
请广泛发动有条件的学校通过普法网观看直播、参与活动,提高网络接入率,扩大活动覆盖面。同时请各省积极设立分会场,通过普法网与主会场实现连接,同步参与活动。
4.获奖选手赴上海开展宪法主题活动。组织在总决赛演讲比赛环节中荣获冠、亚、季军的选手,赴上海开展参观及座谈等主题活动。拟于12月4日下午由北京出发赴上海,12月6日返程。
5.组织参加全国百家网站、微信公众号法律知识竞赛。12月1日至31日,司法部、国家网信办和全国普法办将联合举办“第十三届全国百家网站、微信公众号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各地各校可以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具体要求详见普法网。
四、工作要求
各地各校要将组织开展“宪法宣传周”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落实。要健全相关保障机制,在人员、经费、技术、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要着力加强新闻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展示活动亮点和教育特色,努力营造宪法学习宣传教育的良好氛围。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系列活动的先进做法和典型经验,请及时报送我办(电子邮箱:****@moe.****)。
普法网联络协调人:胡锐,****,134****0830
网络视频会议分会场技术对接人:史岳飞,134****5487
教育部普法办联系人:孙新见,****
陈冀然,****
附件:宪法晨读内容
教育部全国教育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1月15日
附件
宪法晨读内容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