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教育体育局
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纪单位、人员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校、局直各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周口市教体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指挥部领导小组制定的《全市教育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专班执纪组工作规则》通知,结合《太康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一级响应的要求,教体局党组研究,对全县教育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出了十二条不允许,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各乡镇中心校、局直各学校、人员作出通知如下:
1、违纪情况及处理办法
(1)疫情期间违规参与或主持聚会、聚餐的。
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第18号令)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行为,应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补课和培训机构不按规定关闭的,教师在线上教育教学中要求家长或学生购买资料的。
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第四条第四款、第九款之规定属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应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处分。
(三)疫情值班期间,不服从指挥、未履行手续无故缺岗、脱岗的。
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第18号令)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行为,应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履职不到位,对疫情瞒报、漏报或上报不及时造成重大影响的。
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第18号令)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属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行为,应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线上教学图形式、走过场、不重实效、疫后考试成绩落后的。
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第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属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应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处分。
(六)开学准备工作不到位,无测量体温仪器、消毒液、隔离室等防疫物品、设施的。
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第18号令)第十七条第九款之规定属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应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疫情期间上级安排工作没有及时收到、转发、布置、落实的。
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第18号令)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行为,应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作为重大政治任务,聚焦责任落实,靠前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二)严格执纪。及时收集教育系统疫情防控过程中的违纪违规线索,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属地原则,对违规违纪学校和人员依纪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严明的纪律推动责任落实到位,为坚决做好防控工作提供最坚强、最有力的纪律保障。
太康县教育体育局举报电话:0394-681****13839422806
太康县教育体育局
2020年2月18日 注:各中心校 局直学校自行打印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