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教字[2021]136号
太康县教育体育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校、局直各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防学校内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疫情常态化管理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
学校食品安全事关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事关社会和谐与稳定,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增强做好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紧迫性和责任感,要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各学校要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建立以学校校长(园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为直接责任人的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每个环节、每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各学校要建立由校长(园长)为组长,分管副职为副组长,食品安全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学校食品安全领导组,负责督促制度落实和责任履行。
三、规范学校食堂管理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等三部门令第45号)“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必须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供餐,不得超范围经营。学校食堂卫生条件、设施、设备、场地达到供餐条件后方可供餐。学校食堂必须安装“互联网+明厨亮灶”。
四、规范校内小卖部、超市管理
《关于印发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21〕316号)“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不得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的食品和酒精饮料。”所有校内无证小卖部立即关停,有证小卖部按照经营许可规范经营,不得出售食品。确有需要设置小卖部、超市的,应先到教育部门申请备案后,再到市场管理部门办证。
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各学校要加强对学校食堂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要建立并落实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食品生产全过程控制管理、餐具清洗消毒、食堂清洁消毒、餐厨废弃物处置、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食品留样以及校领导、社会、家长陪餐制度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各学校要在周五提前公示下周陪餐人员名单并注明陪餐人员身份,陪餐家长由学校提前通知,将陪餐人员名单装订成册在学校保存。
(二)要建立并执行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食堂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及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监测制度,每日上岗前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
(三)要在食堂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非食堂从业人员不得进入食堂加工区域。
(四)要严格执行食材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定点采购并做好进货查验和出入库台账登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认真落实“一校一称”制度,在学校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每周公示带量食谱、食材采购数量、资金使用情况。
(五)所有学校食堂早晚餐实行刷卡就餐,不得收取固定餐费,如有违反,按乱收费处理。
(六)各学校每周五公示下周食谱并推送到家长微信群广泛征求家长意见,取得家长同意后实施。
六、落实责任主体
(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检查中如有出现供餐质量低、数量不足等达不到供餐标准的,家长举报供餐存在质量问题经核实情况属实的或因供餐问题引起社会不良反应的,第一次给予分管副校长撤职处分,给予书记党内警告,校长记过以上处分,再次出现的给予书记党内严重警告,校长撤职处分,乡镇安全专干与校长同责。
(二)如校内出现无证或违规出售食品的小卖部、超市,一经查实,第一次给予分管副校长撤职处分,给予校长记过以上处分,再次出现的给予校长撤职处分,乡镇安全专干与校长同责。
(三)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学校自办自管,如有出现违规操作,校长负全责,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四)如在校内出现无证经营的售饭点、食品摊点的,校长负全责,给予校长免职、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五)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出现克扣、挤占、挪用、套取、虚报、冒领,如有违反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六)民办中小学校(公办、民办幼儿园)若有违反学校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的,先收缴其办学许可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七)此通知适用于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及公办、民办幼儿园。
(八)举报电话:0394--6816556
太康县教育体育局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