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周口市中小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讲课答辩工作规则》的通知
周人社办〔2019〕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修改后的《周口市中小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讲课答辩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宣传和贯彻执行。
2019年1月17日
周口市中小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讲课答辩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中小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讲课答辩工作,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参照《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讲课答辩工作规则(试行)》(豫人社职称〔2014〕13号),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讲课答辩工作原则。中小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讲课答辩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立足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和岗位特点,坚持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通过讲课答辩更加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讲课答辩工作管理。市职改部门负责组建市直及各县(市、区)中小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具体讲课答辩工作由评委会承办机构组织实施。
市直中小学一级教师评审讲课答辩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各县(市、区)中小学一级教师评审工作接受所在辖区的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讲课答辩实行全程录音录像,有关音频、视频资料应封存备查。
讲课答辩实行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制,主任委员对评审工作负全责,评审委员会的每名专家评委对主任委员负责,确保评审讲课答辩工作的顺利、高效进行。
第四条 讲课答辩办法。讲课答辩采取讲课加答辩的方式进行,每人讲课答辩时间为15分钟,其中按“教师”和“教研员”身份申报的人员讲课10分钟,答辩5分钟;按“教育管理”身份申报的人员讲课5分钟,答辩10分钟。
讲课答辩分学科、学段和城市、农村学校进行。
第五条 讲课答辩内容。讲课答辩人员按照工作岗位分为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四个学段,讲课内容根据所教学段、课程版本和学科随机抽取。讲课答辩人员在相关的教学理论指导下,依据课程标准和教材,结合教学实际和教学条件,讲解课程,并针对评委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讲课主要考察申报人员的教学能力,答辩主要考察申报人员所具备的教育教学基本理论、和学科专业及相关知识。答辩内容由评委随机提问。
第六条 讲课答辩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抽签:应试人员在规定时间到相应候考室报到,核实身份后,按学科和城市、农村学校进行分组,由各组分别选2位考生同工作人员一起使用计算机抽取确定讲课答辩顺序,并由应试者本人签字确认。
(二)备课:工作人员按抽签顺序安排应试人员备课。讲课内容由计算机随机抽取确定,即从正常教学应讲的教材中抽取一课时,分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和其他教学机构五类。
(三)讲课答辩:应试人员按抽签确定的顺序进行讲课和答辩。工作人员按次序引领完成备课的应试人员进入讲课答辩室,进入讲课答辩室时不得携带备课草纸以外任何教辅材料。
第七条 考场设置。根据讲课答辩工作需要设置候考室、备课室、讲课答辩室等专用场所,候考室、备课室、讲课答辩室应相互隔离,避免相互影响。
第八条 评委。评委由市职改部门从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委实行异地交流。每个讲课答辩室评委不少于3人,其中设主评委或组长1人。
第九条 工作人员。讲课答辩组织单位应为讲课答辩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并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开展工作,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候考室、备课室、讲课答辩室工作人员工作期间不得串岗,未经允许不得相互接触。
第十条 评分及成绩应用。每个应试人员讲课答辩结束后评委根据应试者讲课答辩情况,按照讲课答辩各测评要素独立评分。讲课答辩总分100分。所在考场各评委平均分为应试人员原始成绩。
如同类应试人员只设置一个考场的,原始成绩即为最终成绩;如同类应试人员设置多个考场的,可采用“二次平均法”对有关应试人员的原始成绩进行平衡,平衡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最终成绩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的后2位。“二次平均法”公式如下:
(一)根据在不同考场参加讲课答辩人员的原始成绩,计算出该考场的平均成绩(A1、A2、A3……An)。
(二)将各考场的平均成绩进行二次平均,计算出所有考场的总平均成绩(R)。公式:(A1A2A3……An)÷N=R
(三)用总平均成绩(R)除以相关考场的平均成绩(An),得出该考场的加权系数(X)。即:R÷An=Xn(四)应试人员原始成绩乘以本考场的加权系数得出最终成绩,即:最终成绩=原始成绩×Xn。
每考场讲课答辩结束后,《讲课答辩评分表》和《讲课答辩评分汇总表》应由该考场主考评委和考场记分员、监督人员签名后密封保存。
讲课答辩最终成绩在85分及以上,且在同类人员中位居前15%的人员为优秀等次;讲课答辩最终成绩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破格申报参评人员需达到优秀等次,否则将被淘汰;讲课答辩成绩不合格人员直接淘汰。
第十一条 回避。参与讲课答辩工作的人员凡与应试者有法律规定的直系亲属关系的要实行回避。
第十二条 监督。讲课答辩工作应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候考室、讲课答辩室应设置监督员。监督人员应严格遵守讲课答辩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与应试者单独接触,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向评委和工作人员施加影响。
讲课答辩室实行全程录音录像,讲课答辩结束后有关影音资料应封存备查。
第十三条 违纪处理。应试者违反讲课答辩工作纪律的取消讲课答辩资格,有严重违纪行为者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豫人〔2002〕30号)和《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豫人社职称〔2013〕18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讲课答辩评委及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