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精神,加快农村地区学前教育发展,教育部、财政部决定从2011年起,支持中西部农村偏远地区开展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试点目标:探索适合农村偏远地区,特别是边远山区、牧区等农村地区,有效增加幼儿接受基本学前教育机会的新模式,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
主要任务:建立省级统筹、部门协作、分县实施的工作机制;建立一支巡回支教志愿者队伍;依托乡村幼儿园,逐步形成覆盖农村偏远地区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
二、试点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点。根据县、乡、村学前教育网络建设
目标,结合农村地区适龄幼儿分布及接受学前教育需求情况,统筹兼顾当地新建乡镇中心幼儿园、利用闲置校舍改扩建幼儿园、农村小学增设附属幼儿园等工作,合理设置巡回支教点。
(二)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充分发挥村委会的组织协调作用,利用闲置校舍、农家书屋、村党支部活动室等公共资源作为巡回支教点。充分利用乡村幼儿园资源,发挥幼儿园指导作用。
(三)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探索具有不同地域、文化特点、符合各地实际的支教工作机制、人员管理办法、支教内容设计等;鼓励创新,及时发现和总结试点地区的经验,边实施边推广。
三、试点范围
“试点工作”按照“省(市)自愿试点、中央财政补助”方式进行,主要在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困难地区人口居住分散、交通不便、不具备办园条件的农村开展。志愿者服务期限为2年。在地方申报的基础上,2011年中央选择5个省份,每省选择1—2个县开展试点。以后年度,视试点情况再予安排。
试点县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有先行试点意愿和积极性;二是乡村幼儿园基础条件较好,能承担对散居儿童进行巡回指导服务。
四、资金安排
各省份“试点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巡回支教志愿者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所在地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水平确定。中央财政对巡回支教志愿者在岗期间的工作生活补贴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费用给予补助。其中:西部地区每人每年补助1.5万元,中部地区每人每年补助1万元,东部地区每人每年补助0.5万元。地方财政负担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志愿者体检、培训费用以及工作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不足部分等。
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新设立的巡回支教点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用于支教点购置教具和相应的设施设备等。
五、组织实施
(一)各省教育、财政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制定试点方案,自愿提出试点申请,于2011年9月底前报经财政部、教育部同意后,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方案应包括试点县遴选、试点规模、工作程序、组织管理等。
(二)各试点省份省级教育部门指导试点县建立健全巡回支教各项制度,包括巡回支教人员遴选、使用及管理;巡回支教内容设计;巡回支教点设置及场所选择;巡回支教点玩教具配备;乡镇中心幼儿园或村附属幼儿园对巡回支教点工作指导等。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落实试点资金,制定试点资金管理及使用办法,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试点省份教育、财政部门建立试点工作绩效评价制度,及时发现并帮助试点县解决问题,及时总结试点地区经验。并将试点情况及时上报教育部、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