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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节假日安排

2013年12月12日 07:45:57 访问量:434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元旦:1月1日放假1天。

  (二)、春节:1月31日至2月6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6日(星期日)、2月8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节:4月5日放假,4月7日(星期一)补休。

  (四)、劳动节:5月1日至3日放假调休,共3天。5月4日(星期日)上班。

  (五)、端午节:6月2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六)、中秋节:9月8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8日(星期日)、10月11日(星期六)上班。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师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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