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加种差
属加种差是一种常用的定义方法,又称真实定义、实质定义。定义项是由被定义概念的邻近的属和种差所组成的定义。它的公式是:被定义项=种差+邻近的属。用属加种差方法下定义时,首先应找出被定义项邻近的属概念,即确定它属于哪一个类,然后,把被定义项所反映的对象同该属概念下的其他并列种概念进行比较,找出被定义项所反映的对象不同于其他种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特有属性,即种差,最后把属和种差有机地结合起来.例如给“人”这个概念下定义,当我们对一个概念——比如“人”下定义时,首先要找到与这一概念最近的“属概念”——动物,然后我们就可以说“人是一种动物”了。这样,相对大一点的属,就是“动物”,亦称母项,相对小一点的种,就是要下定义的“人”,亦称子项。所谓种差,在这里与属概念“动物”之下的其他并列(注意,一定是要并列,属种关系是不能构成并列的)的种概念(如狼虫虎豹,鸡鸭牛羊等)所反映的对象的差别,即种差:人“能够制造和使用生产工具”,而狼虫虎豹,鸡鸭牛羊等却“不能够制造和使用生产工具”。找到了种差,人的定义也就容易了。人的定义就可表述为:“人是能够制造和使用生产工具的动物”。 又如,我们用同样的方法给椅子下定义,首先,椅子是一种“家具”,“家居”是属概念,“椅子”是种概念。和椅子并列的家具还有桌子、床、橱柜、茶几等等,他们各有特点,各有用途。椅子和他们不同的特点就是“有靠背、有的还有扶手的,供人坐着的”,这就是种差。椅子定义表述为“是一种有靠背、有的还有扶手的供人坐着的家具。
定义的规则:(1)属概念和种概念的外延要相应相称。比如:你不能说“人是一种能制造生产工具的生物”,这就犯了“外延过宽”的逻辑错误,因为生物还包括植物。(2)并列的概念一般不应是否定的判断。比如说“狼不是虫”,“狗不是猫”,这样说毫无意义。(3)构成属种关系的概念:如动物和人,家具和椅子,把属说成是种,如“动物是人”,“家具是椅子”必然犯了“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但可以倒过来说也即是把种说成是属如“人是动物”,“椅子是家具”肯定符合逻辑。(4)“种差”应尽可能详细确切。比如,关于人的定义最好这样说:“人是能制造复杂生产工具的动物”,“椅子是一种有靠背、有的还有扶手的供人坐着的家具。
2、发生定义
发生定义:这种定义方法实际上就是对发生过程的一种描述。当定义者受认知水平和范围的限制,难以用"属加种差"的方法定义认识对象时往往就会用到发生定义。比如"燃烧",我们知道"燃烧"是一种同时产生光和热的、剧烈的氧化反应;而古代的人就可能说它是"用两块干木头长时间使劲摩擦所产生的一种现象",这就是原始的、关于"燃烧"的发生定义。
此外,当你找不到一个概念的种概念——换句话说当这个概念“无所不包”时,这样的概念你几乎没法准确地定义它,它们一般属于哲学研究的范畴,比如:物质、质、量、度、时间、空间……
形式逻辑一般对事物相对稳定(静止)的方面进行研究;辩证逻辑学则要求在发展变化之中考察事物。
附:种属关系
逻辑学术语。概念外延间五种关系中的一种。
种属关系,又称包含于关系、下属关系,是指一个概念的全部外延与另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重合的关系。这就是说,在概念a和概念b的关系上,如果所有的a都是b,但有的b不是a,那么a和b这两个概念之间就是种属关系。
这时,是外延大的概念叫属概念,或上位概念;外延小的概念叫种概念,或下位概念。
“法官”与“人”,就是具有种属关系的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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