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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2015年12月28日 15:50:29 访问量:354

周口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教电〔2015337
 

各县(市、区)教体局、局直各学校(幼儿园):
       
近年来,在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规范、指导下,我市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电信企业)不断规范开展校园电信业务经营活动,有效维护了校园电信市场的有序稳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意见》(豫政〔20151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工信部电管〔2013107号),维护校园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清规范校园电信市场秩序的重要性
各电信企业开展校园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为学校及广大师生用户简单、快捷地使用电信服务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受到了校园用户的普遍欢迎。但同时,个别电信企业擅自在个别学校推销电信业务产品,扰乱了校园正常学习生活秩序,给教育系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市教育局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规范管理,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以营造公平公正的校园电信市场环境,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自主选择,规范校园电信业务经营行为。
学校应支持电信企业依法开展电信服务,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但同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学校与电信企业之间的各种营销活动必须经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2
.不得与电信企业签订任何形式的排他性协议。
3
.不得参与电信业务经营活动,或与电信企业联合营销并从中获利。
4.
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校园用户及学生家长使用指定的电信企业的手机卡或服务(包括校迅通同步课堂优学通翼校通校园一卡通等电信业务及教育信息化产品);不得将强制办理或强制开展指定电信业务作为入学报到和校园生活的前提条件。
5
.未经许可,不得将校园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电信企业。
6
.不得允许电信企业进入中小学校园开展面向学生的电信营销活动。
三、突出教育公益性,规范校园信息化合作项目。
1.
家校沟通业务方面,开展业务时应当对所有电信企业的终端开通接收功能,对本网和异网用户不得有差异性要求。不得强制要求办理家校沟通业务,不得将家校沟通业务作为家校沟通的唯一渠道和平台。对于未定制业务的学生家长,应当采取其他便捷方式进行家校沟通联系。
2.
校园一卡通业务方面,禁止将校园一卡通业务与指定的通信业务或终端绑定,已经绑定的要尽快联系相关单位全面开放,另外提供未与电信业务绑定的方式供学生选择。
3.
在校园网络服务管理方面,在校园内进行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时应遵循共建共享的原则,加强和电信企业的沟通协调,切实保障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的平等接入环境。要加强校园网络管理,保障学校网络与信息安全。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切实规范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不断完善监管措施。坚决做到《通知》执行不打折、不变通、不走样。各级教育纪检监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强对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对性质严重、群众反响强烈的问题,不仅要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还要严肃追究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进行点名公开通报。
附件:校园电信业务审批表
 
 
 
                  2015
1125
 
 
 

周口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51126日印
附件:校园电信业务审批表
申请单位(盖章)

县区

 

乡镇

 

电信业务名称、资费、合同、经营期限

 

学校

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电信
部门

(公章) 
     

县区

主管

部门

(公章) 
     

市级主管部门

(公章) 
     

 

 

 

 

 

注:本表格一式四份,市、县、校、电信部门各一份

编辑:师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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