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字笔画的异质变形概观
0引言
笔画是汉字构形的基本单位,研究和分析汉字笔画的变形规律,是确立字形规范标准以及进行字形的系统化整理的基础和前提。所谓笔画变形,有同质变形和异质变形两种:
⑴同质变形:是指为了部件间的相互协调、字形美观以及书写方便等,将所处部位不同的同一笔画写成不同的形状的现象,如横有长横(干)、短横(士),撇有平撇(千)、斜撇(人)、竖撇(月)等等。这种笔画变形现象一般发生在同一笔画的几个变体之间,变形的参照点是该笔画的基本样态,变形的结果是变成该笔画的不同变体,而不是变成其他笔画,因此称之为同质变形。
⑵异质变形:是指为了部件间的相互协调、字形美观以及书写方便等,而将某种笔画改变成其他笔画的现象,如“土”充当某些字的左旁时,其末笔横要变成提(地、块),“半”充当某些字的左旁时,其末笔竖要变成竖撇等等。这种笔形变化现象发生在不同笔画之间,变形的参照点是部件独立成字时该笔画的基本样态,变形的结果不是变成该笔画的某种变体,而是变成另一种笔画,因此称之为异质变形。
两种变形的原则是一致的,即:⑴都是为了使构成同一汉字的各种笔画能够相互配合、协调一致,从而使整体字形更符合人们的审美要求;⑵都是为了方便书写;⑶都必须具有一定的类推性;⑷都不能破坏个体字形间的形差度。
鉴于⑴类笔画变形现象已经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有些学者已经做了比较系统的分析,有的成果甚至已经被吸收进教材等等,本文将着重探讨⑵类笔画变形,即异质变形现象的有关规律。
讨论异质变形,可从部件的角度,以各种含有变形笔画的部件为纲,逐一分析某个部件在构字时,哪个或哪些笔画需要变形等等。这样的好处是可以使部件变形一目了然,但却使笔画变形显得非常零乱。为避免出现这种问题,我们将异质变形分为“单一变形”(即只涉及到一种笔画的变形)和“综合变形”(即涉及到两种以上笔画的变形)两种,并先从笔画的角度,以“横(提)、竖(竖钩)、撇(竖撇)、捺(点)、折、钩(竖钩)”的顺序为纲,逐一讨论“单一变形”,即逐一分析某种笔画跟随部件构字时,需要(或不需要)变成其他笔画的变形规律,然后再以部件为纲,将各种部件的“综合变形”逐一列出。
1横的变形
横的变形有横变点和横变提两种现象。横变点具有封闭性特征,只涉及到“月、示”两种部件:⑴“月”充当字头时(炙),里面的两横要变成两点;⑵“示”充当左旁时(社),顶部的横要变成点。这类变形只是某种部件的两个变体间系统性变异的一个方面,并不是横这种笔画的单独变形。(详见“综合变形”)
横变提现象具有开放性特征,涉及到许多部件。不少学者认为,提是横的变体之一,按这种观点,横变提不属于异质变形。但我们认为,⑴并不是所有的提都可以看做是由横变来的,如“刁、虫、红、路”等字中的提等;⑵横与提在形状和笔向上都有较大差异。就是说,横与提既不具备各变体笔画间的那种互补性关系,又缺乏样态上的共同性,宜判为两种笔画。因此横变提理应属于异质变形。
横变提的基本规则是:凡左下角的横一般要变成提。具体说来,就是某些下部为横的字或笔画组合,在充当部件时,如果这个部件又处于某字(或其部件)的左旁或左下角的话,它下部的横须变成提。变形的目的是为了使各种笔画协调一致、整齐美观。为此,不仅末笔的横变成了提,就连非末笔的横,如“车、牛、黑”等字中的横,也一律变成了提。例如:
部件 |
例字 |
部件 |
例字 |
土 |
圩、地、址、卦、疆 |
圭 |
卦、褂、封 |
子 |
孔、孙、荪、逊、敦、墩 |
至 |
到、倒、致、郅 |
工 |
巧、项、式、试、刭、颈 |
血 |
衅、衄nü4 |
马 |
驭、驹、驱、骤、驰 |
佥 |
潋、蔹、敛、剑 |
止 |
武、此、些、路、赋、斌 |
豆 |
剅、橱,剴,彭、澎 |
牛 |
牧、牡、牲、牺、犊 |
里 |
野、墅 |
王 |
玎、玖、玛、玩、斑、碧 |
巫 |
觋(xi2男巫) |
车 |
轧、轮、载、辙、辑 |
直 |
矗 |
且 |
助、雎、锄 |
鱼 |
鲜、鱿、鳞、鲤、鲸 |
丘 |
邱 |
卸 |
卸、御 |
业 |
邺 |
堇 |
觐、勤、鄞 |
正 |
政 |
虚 |
觑 |
生 |
甥 |
黑 |
默、黔、黜、黠、黯、黝 |
立 |
站、飒、靖、竣、竭 |
|
|
汉字构形系统里有一种左下角的横需变成提的规律性趋势,这是由构形的美观性总原则所决定的,整理汉字字形时,必须充分考虑这种趋势。除非有特别的原因,譬如“邦、拜、辣、掰”等字的左旁,由于含有一个竖撇,下部的横才没有变成提;两个王并排在一起充当字头时,左边王的末笔横也没有变为提,如“琵、琶、琴、瑟”等,其他的字都不应违背横变提的一般规律。
值得注意的是,楷体的“默、朝、艳、鞋”等字的左旁,都是横变提的,而《印刷通用字形表》(1965)和《现代汉语通用字表》(1988)中宋体的“默、朝、艳、鞋”等字的左旁,却违背了横变提的规律。制定这两个字表的原则之一,就是使印刷体与手写楷书的字形基本一致,而字表中宋体的“默、朝、艳、鞋”却没有做到这一点,可否把这看作是字形标准化整理的遗留问题呢?
2竖的变形
竖与竖撇很接近,因此有时为了构形美观的需要,有些字在充当左旁时,其左部的竖常变成竖撇,而有些字在充当左旁时,其左部的竖撇又常变成竖。
包含竖的部件字有两类。一类是左部为竖的,如“同、肉、非、门、内、冈”等,它们无论处在何种部位上,其左部的竖,都不变为竖撇,因此也就不属于我们讨论的范围。我们要讨论的是另一类,即末笔为竖而又能充当左旁的一类,如“干、巾、韦、牛、半、辛、羊、丰”等。在这类部件字中,只有“半、辛、羊、丰”等字在充当某字(或部件)的左旁时,末笔竖需要改成竖撇,其他字的末笔竖则不必变成竖撇。如:
部件 |
例字 |
部件 |
例字 |
部件 |
例字 |
半 |
判、叛 |
羊 |
羚、翔、羯 |
韦 |
韧、韬 |
辛 |
辣、辩、辨、辫 |
丰 |
邦、绑、帮、梆 |
干 |
刊、邗、顸 |
屮 |
艸、芻、孼;屯、蚩 |
牛 |
牧、牲、特、牺 |
巾 |
帜、帕、帖、萜 |
竖变成竖撇的,是因为与该部件(左旁)相对的部件(右边)中有竖或捺(点):有竖时,左旁的竖变竖撇是为了避同;有捺(点)时,左旁的竖变竖撇是为了左右对称。个别字则可能是类同化的结果,如“翔、羯”等。有些未被同化,则是因为右边部件中含有撇,如“艳、契、挈”等。
“韦、巾”的竖未变竖撇,是因为竖的两边有其他笔画,若变竖撇会影响美观;“牛”的竖未变竖撇,是因为它的横已经变成提;“干”的竖未变竖撇,则是因为变了之后会有不稳定感。
3撇的变形
撇有平撇、竖撇和斜撇三种变体,而平撇不存在变形问题,因此,下面将着重讨论竖撇和斜撇的变形问题。
3.1竖撇的变形
左部有竖撇的字中,“月、用、斤”等字在充当部件时,有时要变成竖。例如:
部件 |
例字 |
月 |
变例:有、肩、青、请、清、情、晴、肯、肴、胥; 不变例:朋、鹏、棚、阴、荫、明、盟、萌、赢、霸 |
用 |
变例:甬、涌、勇、踊、庸、恿;不变例:痈、角、解、嘴,拥、佣 |
斤 |
变例:兵、乒、乓;不变例:欣、颀、斧、折、诉 |
从本表可以看出,“月”充当字底时,要变竖撇为竖,充当其他部件时则不变。“用”充当字底时,一般也要变竖撇为竖;但充当右边或跟另外的撇相遇时,则可不变,如“拥、佣,角、痈”等。“斤”只有充当字头时,要变竖撇为竖,充当其他部件时则不变。
左部有竖撇的部件还有“周、舟、丹、片、爪”等,但它们无论处在何种部位上,其左部的竖撇都不变形。
3.2斜撇的变形
含有斜撇的部件字很多,但在参加构字时大多并不变化,少数可作同质变形,只有下列几个字充当部件时才有异质变形问题。列表如下:
部件 |
例字 |
部件 |
例字 |
匕 |
颖,倾、顷、比、皆 |
八 |
公、分、兴,兰、半、关 |
疋 |
蛋、胥、楚,疏、蔬 |
小 |
尔,尘,光、当、尚、常 |
从表中可以看出,⑴充当某字(或部件)的左旁时,“匕”的斜撇,要变成短横。原因有两点:一是为了方便书写,一是为了协调构形;⑵“疋、足、八、小”四字充当某字(或部件)的左旁或字头时,它们的斜撇分别变成了竖或点,则是部件变体间系统变异的一部分,显然也是为了方便书写和协调构形。
4捺与点的变形
由于点与捺有大致相同的笔向,不少学者把它们当作同一笔画的两种变体来对待,但从构形角度看,二者不仅有不同的样态,而且不存在对立互补的关系——都经常出现在字(或部件)的右端末笔的位置上,因此,我们认为作为两种笔画比较合适。就是说,不管是捺变点还是点变捺,都应当作异质变形现象看待。
4.1变捺为竖或横
变捺为竖或横的现象比较简单,只涉及到“人”这个部件的捺,即“人”充当左旁时要变捺成竖,充当字头时要变捺成横。例如:
部件 |
例字 |
部件 |
例字 |
部件 |
例字 |
人 |
亿、仁、仃 |
|
复、午、矢、乞、每 |
人 |
个、仓、今、合 |
“人”充当字头时,是否要变捺为横,取决于下部部件的构形情况:下部部件宽度较大,不适宜于用尖顶覆盖的,一般要变捺为横;下部部件宽度不大,适宜于用尖顶覆盖的,其捺笔也就无须变形。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变捺为横者大多并不是由“人”变来的,而不变者则大多跟“人”或“亼”有关。
4.2变捺为点
变捺为点的现象比较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种:
4.21左旁的捺
左旁(或左旁中的某个部件)含捺时,变捺为点,主要是为了将左旁与右边两个部件靠得紧凑一点。例如:
部件 |
例字 |
部件 |
例字 |
部件 |
例字 |
乂 |
刈 |
夸 |
瓠 |
耒 |
耕、耘、耗 |
人 |
从、纵 |
夹 |
郏、颊 |
衣 |
初、衬、衫、褴、褛 |
又 |
劝、鸡、艰、邓 |
米 |
粮、糠 |
谷 |
欲、卻(却)、郤(xi4) |
仓 |
创、戗 |
火 |
灯、炊、灿、烂 |
豕 |
豨;豢 |
夫 |
规、替 |
皮 |
颇 |
釆 |
番,释、釉 |
文 |
刘、斌、斓 |
矢 |
知、短、疑、肄、矫 |
麦 |
麸 |
木 |
林、婪、霖 |
禾 |
种、利、私、秋、馥 |
俊 |
皴 |
4.22字心的捺
字心末笔为捺的,因捺笔较舒展,必然受字框的约束,因此须变捺为点。例如:
部件 |
例字 |
部件 |
例字 |
人 |
囚、闪、曷 |
文 |
斑、闵 |
大 |
达 |
木 |
闲、栽、困 |
反 |
返 |
失 |
迭 |
尺 |
迟 |
矢 |
医 |
部件 |
例字 |
部件 |
例字 |
禾 |
菌 |
豕 |
逐、遂 |
米 |
迷、谜、粥 |
取 |
趣 |
衣 |
裁 |
隶 |
逮 |
狄 |
逖 |
次 |
趑 |
类似的例子还有“遐、逡、遨、赵、邀”等。非末笔为捺的字心,因为它还要覆盖下面的部件,所以不能变捺为点,如“囵、图、圈、阁、途、逄、逢、透、趁、逾”等。《现通表》将“遴、逶”二字变捺为点,是不合理的。
4.24字头的捺
字头含捺时,要看字底是否含捺。⑴字底也含捺时,要根据字头和字底的相互关系定夺:当含捺的字头覆盖含捺的字底时,留上变下,例如“奏、癸、秦”;当含捺的字底撇、捺对称,比较舒展,且托起含捺的字头时,留下变上,例如“类、灸、炎、裘、聚、粲、鏊、獒、煲、馨、爻、燮、桑、樊”等(例外是“杀”,字头、字底都变捺为点);当字头和字底都撇、捺对称时,上下都不必变捺为点,例如“汆、氽、炃”等。另外,含捺的字头与两个含捺的字底组成“品”字形结构时,左下角的捺要变为点,例如“众、森、淼”等;双体字头(至少有一个含捺)与含捺的字底组成倒“品”字形结构时,上部的捺要变为点,例如“楚、棼、焚”等。例外是“蹩”。值得注意的是,台湾方面制定的字表(如《国字标准字体楷书母稿》)中,“蹩”上部是符合变捺为点的规律的。⑵字底不含捺时,除了“穴”字头、倒“八”字头,以及“大”字头遇到了它无法覆盖的部件时要变捺为点外,其他一般不必变捺为点。例如“舍、分、夸、吝、查、圣、沓、登、奉、娄”等。详见下表:
部件 |
例字 |
部件 |
例字 |
乂 |
杀 |
父 |
爷、爸、斧、爹 |
人 |
氽、衾、余、佘;舍 |
癶 |
癸;登 |
入 |
籴、汆 |
禾 |
香、季、秀 |
八 |
关;兰、并,分、公、兮 |
穴 |
突;究、穷、空、帘、穿、窃 |
又 |
圣 |
米 |
类;娄、粪 |
大 |
奇、牵;耷、夺、夸、夯 |
衣 |
裔 |
文 |
吝、斋、紊 |
釆 |
番、悉 |
木 |
奈、柰;查、杳、杏、李、杰 |
|
豢;誊、眷、卷 |
水 |
沓 |
|
秦、奏;奉、春 |
4.25字底的捺
字底含捺时,要看字头、字腰是否含捺。字头含捺时,根据字头、字底的相互关系定夺(原则见上“字头的捺”);字头不含捺时,字底的捺一般不必变成点,例外是“亲、杂”等;字底、字腰都含捺时,即“汆、氽”之类充当字底时,不管字头是否含捺,字底的捺都要变成点,如“膝、漆、暴、黎、茶”等,例外是“蹇”等。这里的例外涉及到以“足、木”为字底的字,原因在于:⑴“足”的捺为“平捺”,不宜变成点。⑵“木”充当字头、字底时,在是否要变捺为点的问题上,人们有不同的认识。譬如大陆方面制定的字表一般不主张不变捺为点,只有少数字例外,台湾方面制定的字表(如《国字标准字体楷书母稿》)等,则主张变捺为点。见下表:
部件 |
例字 |
部件 |
例字 |
乂 |
爻、交 |
犬 |
獒 |
八 |
共、兵、兴、其、具、典 |
疋 |
楚 |
又 |
燮、曼 |
禾 |
秦 |
大 |
奕、美、奘、樊 |
米 |
糜、粲 |
天 |
奏、癸 |
衣 |
袅、袈、裟、裘、袋、衾 |
木 |
亲、杂、杀、寨;朵、染、栗、桑、枭 |
良 |
食 |
水 |
黎、泰、浆、漆 |
足 |
蹩 |
水 |
汆、氽 |
乑 |
聚 |
火 |
灸、炎、煲 |
|
|
4.26字腰的捺
字腰含捺时,要看上下相邻部件是否含捺。一般说来,上下相邻部件都含捺或都不含捺时,字腰的捺都不必变成点,例如“桼、黍、墓”等;上部含捺下部不含捺时,字腰的捺也不必变成点,如“鼜(qi4)、馨”等;上部不含捺下部含捺时,字腰的捺必须变成点,例如“褒、棻”等,但字底为“足、木”的除外,如“蹇、茶”等。如:
部件 |
例字 |
部件 |
例字 |
部件 |
例字 |
人 |
茶、荼 |
分 |
棻、葐 |
果 |
裹 |
八 |
寒、蹇、褰 |
水 |
盝 |
保 |
褒、藵、襃 |
大 |
幕、暮、摹、幂、冪、羃、爨、皋 |
处 |
櫜、鼛 |
|
|
4.3变点为横
含点的字充当部件时需要变点为横的只有“卜、雨”等,而且都是在充当字头时才发生这种变形,原因自然是要与下部的部件平衡一致。其中,“雨”的变形属于综合变形的一部分。见下表:
部件 |
例字 |
部件 |
例字 |
卜 |
上、卡、占、卢、贞、卓; |
雨 |
雷、雪、露、霁 |
4.4变点为捺
含点的字充当部件时需要变点为捺的只有“共、其、兴”等,而且只有充当字头或字腰时,为便于覆盖住下面的部件,才发生这种变形。从另一个角度说,由于“共、其、兴”的字底都是“八”的变形,因此,我们也可以认为这是由“八”充当的字腰,不变捺为点,正好符合字腰的捺不变成点的各种规则。(见5.26)另外,繁体的“麥”充当左旁时,按旧字形也要变点为捺,并且要兜住右边的部件;但简化为“麦”后,充当左旁时,按新形字则要变捺为点,不再兜住右边的部件。例如:
部件 |
例字 |
部件 |
例字 |
其 |
綦、基、諅 |
兴 |
举 |
共 |
暴、恭 |
麥麦 |
麩、麴、麯,麸(这些都是新字形) |
5折与钩的变形
关于“折”和“钩”的概念,现在还没有形成完全统一的认识。有的忽视它们的对立性,把所有的折和钩混为一谈,把有钩和无钩都视作同一笔画的不同变体,显然是不太合适的;有的则忽视它们的互补性,分得太细,把某种变体也都视作一种笔画,也是不合适的。为了避免上述两种问题,我们暂作如下划分:
⑴折是所有带拐折的笔画的总称,可根据起笔笔形的不同分为“横折、竖折、撇折”等各种变体;
⑵钩是所有带有钩(短而尖的折)的笔画的总称,可根据起笔笔形的不同分为“横钩、竖钩、捺钩(卧钩)”等各种变体;
⑶折钩是折、钩两种笔画连接构成的复合笔画,可根据起笔笔形的不同分为“横折钩、竖折钩”等各种变体;
⑷折撇是折、撇两种笔画连接构成的复合笔画,可根据起笔笔形的不同分为“横折撇、竖折撇”等各种变体。
从这种划分的角度看,能够划归异质变形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5.1横折钩变横折
下部带横折钩的字充当某字(或部件)的字头时,为了与下面的部件靠得更紧密一些,其横折钩需要变成横折。例如:
部件 |
例字 |
部件 |
例字 |
羽 |
翠、翟、谬、缪、廖 |
高 |
膏 |
甫 |
博、傅、敷 |
|
|
5.2横折弯钩变横折弯
带横折弯钩的字充当某字(或部件)的字头时,只有“几”的横折弯钩需要变成横折弯,例如:朵、设、股。
5.3横折弯钩变横折提
当“几、九”充当某部件的字底时,如果它的右边还有其它部件,它的横折弯钩需要改成横折提。例如:
部件 |
例字 |
部件 |
例字 |
九 |
鸠 |
几 |
颓、颃 |
5.4竖钩的变形
一般说来,含有竖钩的字在充当部件时,其竖钩是无须变化的,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则需要变成竖或竖撇。
5.41竖钩变竖
有些字充当某字(或部件)的字头时,它们的竖钩要变成竖,如“小、可”等;其他含竖钩的字充当字头时,则不必变形。例如:
部件 |
例字 |
部件 |
例字 |
部件 |
例字 |
小 |
少、尘、尖、尜、穆 |
可 |
哥、歌 |
水 |
沓、淼 |
才 |
鼒(zi) |
于 |
盂 |
亦 |
弈、奕 |
矛 |
袤、蟊、懋、瞀 |
子 |
孟、猛 |
|
|
不难看出,不变是正常现象,变是有原因的。“小”的变化,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为了跟其他部件协调,一是为了与作为“当、党”等字字头的“小”的变体保持一致。“可”所以要变,是因为它的下面还是“可”,不变的话,两个竖钩同时存在,不符合审美要求的避同原则。其他带竖钩的字没有遇到这种情况,或变了会跟其他部件混淆(如“于”),因此无须或不能变化。
5.42竖钩变竖撇
含有竖钩而充当另一字(或部件)的左旁时,需要把竖钩变成竖撇的,只有一个“手”字,其他含有竖钩的字充当左旁时并不变化。请看下表:
部件 |
例字 |
部件 |
例字 |
部件 |
例字 |
手 |
拜、湃、掰;劧(zhi3) |
丁 |
顶 |
牙 |
邪、雅、鸦 |
赤 |
郝、赦、赫 |
子 |
孔、孤、孺 |
矛 |
矜 |
“手”变化的原因是为了与对等部件对称或避同。如“掰”的右边还是“手”,不避同将很不美观,“拜、湃”的右边含有一竖,若不改变,让竖钩配竖也不美观。其他字充当部件时没有遇到上述问题,当然不需要变。“劧”没有变竖钩为撇,则是因为右边(力)中已经有了一撇,没有必要造成“双撇”现象。
5.5竖弯钩变竖提
末笔是竖弯钩的字(或部件),充当某字(或部件)的左旁时,或处在其它部位上但右边还有其它部件时,其末笔一般要变成竖提,例如:
部件 |
例字 |
部件 |
例字 |
部件 |
例字 |
七 |
切、沏、窃 |
此 |
雌 |
元 |
顽 |
己 |
改、凯、剀 |
宛 |
剜 |
北 |
邶 |
几 |
颃、颓 |
兆 |
頫、 |
电 |
鹌 |
冘 |
鸩 |
匕 |
比、毕、庇,疑 |
仓 |
创、戗 |
屯 |
顿 |
儿 |
赞、瓒、辉、兢 |
巳 |
巽、撰、馔 |
毛 |
橇、撬 |
厄 |
顾 |
包 |
刨 |
从表中我们也可以看出,“疑”字左上角的“匕”,并没有把末笔竖弯钩变成竖提,这是因为,凡是末笔变成竖提的“匕”,它的首笔撇必须同时变成横,这里首笔未变形,末笔自然不能单独变形。
另外,“仓、巳、包”等字充当左旁或左旁的部件时,其末笔竖弯钩也没有变成竖提。有的字库中曾把“创、戗、巽、撰、馔”等字中“仓、巳”的末笔变成了竖提,但后来都作为不规范现象给改了过来。但我们认为,根据类推原则,凡是字(或部件)左旁的末笔竖弯钩一律变成竖提,并没有什么不妥。
6综合变形现象
综合变形是指涉及到多种笔画的系统性变形。例如,当“艮、良”充当字或部件的左旁时,它们的最后两笔撇捺,要改成一点;当“雨”充当某字或部件的字头时,它的第2笔、第3笔和四个点,要同时改变笔形,即第2笔由竖变为点,第3笔由横折钩变横钩,四个点变成四条横。发生综合变形的主要有以下一些部件:
部件 |
例字 |
乙 |
丑、巴,乡,了、予、买;乞、虱 |
刀 |
刎、刑,刍、危、负;召,券、劈 |
卩 |
卫、印、却,卷、卺(jin3) |
小 |
少、尔,尘、尖;光、当、常、尝 |
己 |
忌;改 |
纟 |
线、经、纬,繁、絮、紫,系 |
心 |
忆、忖、忙,沁,愿、恋、怒,恭 |
手 |
扎、打、扑;挈、拿,拜,掰、劧 |
攴 |
收、政、故、救、敢 |
月 |
朔、朋、服、胸,炙 |
水 |
汁、汉、污;冰,沓、盥、益,暴 |
火 |
炎、伙,灰;灯、灶,焘、烈、照 |
爪 |
抓,爬,采、觅、爱、受、孚 |
爿 |
装、壮、状、将;戕、斨、臧、奘 |
犬 |
臭、哭、獒,吠、献;狗、狼、犯 |
长 |
肆、髯 |
玉 |
弄,珏;玺、璧 |
疋 |
疏、蔬 |
示 |
社、礼、祝;际,祟、禁、祭 |
竹 |
竺、笔、笑、笠、箩、筐 |
艮 |
良,恳,即、既 |
艸 |
药,卉,屯,莽(开、弃、弈、弊) |
衣 |
裔,袈、裟,褴、裤、褂,依 |
良 |
娘、酿、粮、食;郎、朗、榔、螂 |
言 |
词、诉、讼,信、狺,誓、誉 |
足 |
路、践、踏,促、捉,蹩、蹙 |
辵 |
迈、进、远、近 |
邑 |
邦、郑、郊 |
金 |
钢、铁、镣、铐,淦,鑫,鏖 |
阜 |
阴、阳、险、除、院 |
雨 |
雪、雷、零、雾、霜、霹、雳、霸 |
食 |
饥、饿、饭、饱;飨,饕、餮 |
各部件在何种部位上应当作何种综合变形,在何种部位上应基本保持原样,表现出了严整的规律性。表中既列出了变形的例证,也列出了不变形的例证,因此无须再做更详细的分析说明。
参考资料
1.《现代汉语通用字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汉字处编,语文出版社,1989)
2.《国字标准字体楷书母稿》(台湾教育部研订公布,1994)
3.《现行正字法》(冯寿忠编著,中国书籍出版社,1997)
(转载自语言文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