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奥赛为代表的一些学生竞赛一度成为升学考试的“掐尖”参考,严重破坏了教育生态。
2018年,教育部出台相关管理办法
从2019年开始审核并面向社会公布竞赛名单,严格控制竞赛项目数量,将竞赛数目从105项减至35项
且特别强调任何竞赛项目及获奖成绩均不得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
7月13日,河南省教育厅针对面向中小学生竞赛活动,再出“十严禁”管理要求。
为减轻中小学校、中小学生和家长负担,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教基厅〔2018〕9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办基〔2020〕2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严格规范面向河南省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严禁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教育部公布竞赛名单之外的全国性竞赛活动。
严禁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未在省教育厅备案的全省性竞赛活动。
严禁通过组织培训、冬令营、夏令营等挂靠方式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竞赛活动。
严禁承办方向参赛学生、学校收取任何费用。
严禁向参赛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等商品。
严禁在举办竞赛过程中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借竞赛之名开展等级考试。
严禁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
严禁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为违规竞赛活动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
严禁将各类竞赛获奖情况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
严禁教师为子女或他人参加竞赛评奖提供条件或支持等违反师德师风或学术不端的行为。
河南省教育厅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竞赛活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对违反以上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坚决予以查处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遵守相关规定
积极引导师生和家长主动抵制违规的竞赛活动,共同维护良好育人环境。
政策链接
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管理工作
河南省教育厅在2020年印发《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办基〔2020〕214号)
具体管理内容
主要有三方面——
一、严格审批,从严管控
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0-2021学年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通知》所列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凡在我省举办的,需填写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申请(备案)表,提前1个月到省教育厅备案,并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有序组织参赛。
省教育厅将加强对在我省落地的全国性竞赛的管理,一旦发现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将立即查处,并上报教育部作进一步处理,切实发挥办赛的素质教育导向作用,维护良好育人环境。
2.省教育厅负责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
凡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全省性竞赛活动,今年未报备的,请于10月中旬前报省教育厅审批;以后每年度,须填写申请(备案)表,每年3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审批。
未经省教育厅批准的,不得再组织开展。申请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竞赛活动,应有法律法规或省部级以上文件为依据,坚持从严控制、严格审批。
现有面向省内中小学生开展的竞赛活动,按“谁审批、谁落实”的原则予以全面清理,并一律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重新核准。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重新核准的,不得再组织开展。
二、坚持公益,规范管理
1.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竞赛活动,要遵循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体现发展素质教育要求;要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变相收取费用,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竞赛活动,任何学校不得组织中小学生参加。各地要继续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不得将任何竞赛奖项作为升学依据。
三、加强监督,严肃查处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竞赛活动日常监督,防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对未经批准违规举办的竞赛活动要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凡未列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0-2021学年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通知》的,或未经省教育厅核准、冠以“河南省”“全省”等字样的,或未经省教育厅核准跨省组织、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类竞赛活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予以查处。
2.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传播方式,加强对竞赛管理政策的宣传,帮助学生、家长充分认识到参与违规竞赛活动的危害性,引导中小学师生和家长主动抵制违规竞赛活动,共同关心和保护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
3.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凝聚社会合力,坚决治理各类违规竞赛活动,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具体管理办法有哪些?
2018年9月教育部专门下发文件
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基厅〔2018〕9号
从2019年起将按《管理办法》规定,每年3月集中接受申报。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
第二条竞赛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体现发展素质教育要求,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第三条从严控制、严格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竞赛活动。
第四条教育部负责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并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具体受理、初核工作。
申报条件
第五条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组织主体(主办方)应为在中央编办、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具备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举办竞赛过程中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致竞赛活动被教育部终止的,其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竞赛。
第六条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依据文件的效力等级不得低于国务院部门规章或部级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申请举办竞赛活动,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主办单位的正式申请函件,以及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2.活动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3.活动的具体实施办法,包括名称、目的、时间、对象、程序、管理团队、专家团队、资金来源、保障条件、回避方式、异议处理机制等内容,如涉及命题试卷、专家盲评等秘密事项,还需包括保密措施等。
4.举办方的有关承诺书,包括本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所列举的事项。
5.教育部或受托专业机构认为应该作出补充说明的其他材料。
认定流程
第八条每年3月,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受理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关于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申请,申请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七条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每年4月,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对申请举办的竞赛活动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严谨性进行充分论证,或开展实地调查,提出初核意见。
第十条每年5月初,受托专业机构将初核意见报教育部,教育部按规定程序研究,对同意举办的,将活动主办方、时间、内容、范围、组织方式、监督方式等信息在教育部官网公布。
第十一条受理和研究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1年,期间一般举办1次。
组织要求
第十三条申请举办竞赛的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对竞赛活动的全过程承担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
第十五条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
第十六条举办竞赛过程中,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
第十七条竞赛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
第十八条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教育部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日常监管
第十九条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清单每年动态调整一次,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并正式印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冠以“全国”“国家”“大中华”等字样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教育部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并通过调研、巡查等方式,密切与举办方、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以及家长、学生的联系,广泛接受社会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举办方在组织实施竞赛活动中出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作出的有关承诺等情况的,教育部将通知举办方及时进行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二十二条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由教育部正式发函主办方,要求立即撤销竞赛活动,并要求主办方切实做好善后工作。有关函件及撤销的决定等将及时通过教育部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告。
附则
第二十三条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教育部举办的竞赛活动按照《教育部评审评比评估和竞赛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区域内竞赛活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面向基础教育领域的全国性挂牌、命名、论坛等其他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教育部。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今年4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
教育部回应有关开展“双减”试点工作传闻时表示
严禁招生入学与任何形式的社会竞赛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