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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时评:教育惩戒可罚站,但实施规则还需进一步细化

2019年11月24日 05:17:31 访问量:142

光明时评:教育惩戒可罚站,但实施规则还需进一步细化

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并对适用教育惩戒的情形以及教育惩戒的方式作出了规定。

今年7月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因此,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是对这一《意见》的落实,为社会讨论制订可操作、可落地的惩戒细则提供了蓝本,应进一步广泛听取一线教师、家长的意见,就落实教师教育惩戒权达成更广泛的共识。

《征求意见稿》将对学生的惩戒分为一般惩戒和严重惩戒,把一般惩戒明确为“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进行的当场教育惩戒”,把一般惩戒权交给教师;把严重惩戒明确为“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屡教不改的,或者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教师提请学校采取措施进行的教育惩戒”,把严重惩戒权交给学校。

这对于惩戒教育的实施十分重要,因为在现实中,这两类惩戒一直存在惩戒主体不明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惩戒细则,要坚持这一思路。教师实施的一般惩戒,就如交警在交通要道执勤,为维护交通秩序,要对违反交通法规行为即时进行处罚;而学校实施的严重惩戒,有如酒驾等严重违反交规行为则需经法院审理,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但是,《征求意见稿》提到的惩戒方式,还不够细。比如,一般惩戒方式有“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这明确了“罚站”的合法性,但是,教师能做到没有顾忌的对违规学生实施这一惩戒吗?家长会放心地把罚站学生的权力交给教师吗?

最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将此前审议稿引发争议的老师可对学生进行“罚站罚跑”的条款删除,并将具体的惩戒规定下放给学校主管部门。这也预示着,教育部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罚站罚跑”惩戒方式,必然会遭遇争议。

对学生实施“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的惩戒,从惩戒方式来说,并无问题。问题在于,教师在什么情况下进行?惩戒细则在当前家校间缺乏充分信任的情况下,应越细越好,应明晰具体违规行为、情节,以及可采取的与之对应的惩戒方式。

比如,对于学生第一次违纪破坏课堂秩序,教师可以批评教育;在批评教育后,学生继续破坏课堂秩序,可进行罚站;在罚站之后,学生继续破坏课堂秩序,教师可将学生请出课堂,交给学校保安,进行罚跑惩戒。只有明晰到这种程度,才能让惩戒权落地,教师在实施惩戒时,严格按惩戒细则进行,如果家长质疑过度惩戒,那校方也可依据细则,审查教师的惩戒是否符合规定。

可操作的惩戒细则就如法律,不能笼统地规定可对一般违纪违规、严重违纪违规者进行何种惩戒,需要针对具体的违规行为,按照其情节,给予对等的惩戒。当然,制订这样的惩戒细则,要全面考察学生违纪违规情况,并就可实施的惩戒措施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充分论证。这是在进一步征求意见时,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编辑:师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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