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课答辩成绩
评委须对评委会组织的讲课答辩成绩认真负责,合理运用讲课答辩成绩进行综合评价,确保评审质量,促进教育教学。
申报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须参加评委会组织的讲课答辩,最终成绩按“优秀(85分以上)、良好(75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不满60分)”四档评议。其中,讲课答辩最终成绩在85分以上且位居同类人员前15%者,确定为优秀等次。讲课答辩最终成绩合格以上且位居同类人员前80%的人员,讲课答辩成绩在2年内有效,在下一年度参加评审时可以不再进行讲课答辩(不含申报正高级教师)。
申报副高级教师职称者,在当年职称评委会组织的讲课答辩中成绩获优秀等次,或农村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委会组织的讲课答辩中获良好等次以上,可替代优质课。
申报正高级教师职称,讲课答辩最终成绩在90分以上且位居同类人员前15%者,确定为优秀等次。其中,教育管理人员讲课答辩成绩须达80分以上且位居同类人员前30%,教研人员讲课答辩成绩须达80分以上。
讲课答辩获优秀等次人员,评委会在相关业绩的综合评价中可给予适当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