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文件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豫人社〔2016〕11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分批分类参保登记及认定程序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等文件规定,为积极稳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分批分类启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分批分类参保登记的单位范围及实施步骤
(一)首批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的单位范围是:
1、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3、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2〕3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划分为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
4、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事业单位分类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办〔2013〕13号)划分为行政类的事业单位。
(二)第二批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的单位范围是按照中发〔2011〕5号和豫发〔2012〕3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划分为公益二类及其他类型的事业单位,启动参保登记的具体时间另行安排部署。
(三)对已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目前暂未转企改制到位,且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以及目前暂未确定分类类型且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参保登记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具体操作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四)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上述规定确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分批分类参保登记的单位范围。
二、分批分类参保登记的人员范围
(一)符合单位参保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中,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经机构编制部门同意,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了相关手续的人员。
(二)符合单位参保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中,改革前已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政策办理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
(三)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上述规定确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范围。
三、参保人员审核认定
(一)总体要求
由单位和主管部门先按照政策规定组织对现有人员进行清理规范,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认定,编制部门负责核实单位性质、人员编制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认人员身份等。
(二)审核认定程序
符合参保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单位负责对单位基本信息、按政策规定应纳入参保范围的在职及退休(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工资及退休(职)待遇信息认真核实,并组织进行公示,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在职人员信息汇总确认表》(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在职人员基本信息明细表》(附件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明细表》(附件3),加盖单位公章以正式文件报主管部门审核。
2、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申报参保在职人员信息汇总确认表和基本信息明细表即附件1、附件2,以及参保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明细表即附件3中有关内容进行审核,无异议的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3、单位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将审核确认的参保在职人员信息汇总确认表和基本信息明细表即附件1、附件2,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报送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复核确认。
4、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对由各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单位参保在职人员信息汇总确认表和基本信息明细表即附件1、附件2中有关内容进行复核,无异议的盖章确认。
5、申报参保单位将经机构编制部门复核确认的参保在职人员信息汇总确认表和基本信息明细表即附件1、附件2及相关资料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养老保险行政机构牵头组织复核确认参保在职人员类别(身份)、工资等有关信息;将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参保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明细表即附件3,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报送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审核办理。
6、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经上述审核认定程序确认的信息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规定的参保人员审核认定程序仅适用于首次以单位形式成建制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改革启动后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参保手续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二)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办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时,其单位类型(性质)、编制情况、经费保障方式、参保人员类型(身份)、工资等有关信息的审核确认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三)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注明养老保险关系中断的时间和原因;已按政策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但目前停止或暂停发放退休(职)待遇的人员,应注明待遇停止或暂停发放的时间和原因。
(四)参加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以下简称原试点)的单位和人员,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按前述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参保登记后,各地原试点一律不得再纳入新的参保单位和人员。
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在职人员信息汇总确认表》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在职人员基本信息明细表》
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明细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财政厅
201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