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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小学章程制定办法(试行)

2016年06月01日 11:04:16 访问量:359
河南省中小学章程制定办法(试行)
  为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指导和规范中小学校章程制定,推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河南省义务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的起草、审议、核准等,适用本办法。
  二、章程制定应以宪法、法律法规等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教育规律,推进中小学校科学发展;应以深化改革,着力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力运行规则,增强学校办学自主权为导向,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员工、学生的意愿,凝练共同的理念与价值认同,体现学校的发展目标;应着重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
  三、章程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学校登记名称、办学地点、机构性质、隶属关系、学制和办学规模等基本信息;
  (二)学校的发展历史、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方向和办学特色;
  (三)学校标识,包括校徽、校歌、校旗、校庆日等;
  (四)教师与学生。主要规定教师、学生的权利、义务,教师队伍建设、考核评价、职务聘任,学生入学、学籍管理、评价以及教师、学生合法权益保障与救济机制;
  (五)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主要规定学校的领导体制、党组织、校长、校长办公会议、校务委员会、董事会(理事会)、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以及共青团等组织的定位、宗旨、职责以及基本的组织、议事规则,各内设机构的组成与职责;
  (六)教育教学科研管理。主要规定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主要任务、基本准则以及课程体系、目标要求、实施方式、质量监测、考核评价等;
  (七)资产、财务与经费管理。主要规定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
  (八)章程的修订程序、解释权归属;
  (九)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学校制定章程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成立章程起草组织。章程起草组织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专业性,成员由学校党政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仅限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有关专家组成,可以邀请社会相关方面的代表、社会知名人士、退休教职工代表等参加;
  (二)广泛征求意见。学校要深入研究、分析学校的特色与需求,总结办学经验,广泛听取并吸纳教职员工、家长和社区的意见,要与学校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单位充分沟通、协商,充分反映学校举办者、管理者及师生员工的要求与意愿。章程草案形成后,要在校内外公开征求意见;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章程草案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要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教职工(代表)大会对章程草案审议意见应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四)学校决策机构审定。章程起草组织应将章程草案、起草说明以及征求意见的情况、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等,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五、学校申请章程核准,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核准申请表;
  (二)章程核准稿;
  (三)起草说明。包括章程制定过程、内容特色,以及有关制度创新或者办学自主权改革重大问题等情况的说明。
  六、中小学章程按照教育部《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规定,由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机构人员、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章程核准小组,负责章程核准工作。经章程核准小组审议通过的章程,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行文核准。经核准机关核准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章程核准后由学校对外公开发布。
  八、学校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修订章程。章程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编辑:师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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