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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关于转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 登记管理暂行意见》的通知

2016年10月24日 07:48:49 访问量:479

 

周 口 市 教 育 局

 

教师〔2016〕356号

 

周口市教育局

关于转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

登记管理暂行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体局,市直各学校(园),有关教师培训机构(单位):

现将《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暂行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及时组织广大教师和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意见》内容,深刻领会《意见》对新时期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意见》作为对各级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监管考核标准和依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登记与管理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二、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和本校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学时登记和审核等工作,加强督促、检查,严肃工作纪律,明确责任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三、各单位要按照《周口市中小学校本研修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2)加强对校本研修工作的管理。

、各县(市、区)教体局要尽快组织“河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操作使用的专项培训本周期各级各类教师培训项目均要通过“系统”完成项目规划、学员报名、学员结业等管理工作,按规定时间录入学员成绩,确保2016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学时通过“系统”进行补录登记。

、各县(市、区)教体局要依据《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区域教师继续教育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各地各单位在《意见》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师训科。

联系人:王海东  电话:0394-8319158

 

附件:

1.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

学时登记管理暂行意见》的通知

2. 周口市中小学校本研修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10月20

 

 

 

 

 

 

 

 

 

周口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20日印

附件1

 

 

 

 

 

教师〔2016〕724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

学时登记管理暂行意见》的通知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厅直属有关中小学校,有关高等学校、教师培训机构: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豫政〔201359号)和《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教师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师〔2014934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制度,持续深化教师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研制了《河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暂行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管理协调力度,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实施;要及时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意见》对新时期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意见》作为对各级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监管和考核的标准和依据;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组织专题报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把宣传、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作为做好2016年全省教师教育工作的重要工作来抓,使广大教师理解、支持并参与到改革中来,为改革的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地各单位在《意见》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师范教育处。

师范教育处联系人:李社亮;****

 

附件:河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暂行意见

 

 

201696

2

 


附  件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对象为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以及其它教育机构的在职在岗教师(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学时登记与管理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章  学时管理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在培训周期内须完成360学时的培训任务,其中,校本研修80学时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工作须统一采用“河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网址:****,以下简称系统)”完成

第六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和校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学时登记和审核等工作。

第七  教师参加的培训项目学时以项目规划学时为准,校本研修活动学时的登记由学校负责,培训项目学时登记中的争议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负责解释,校本研修活动学时登记中的争议由校本研修活动实施学校负责解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对校本研修活动学时登记进行检查。

第八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校本研修制度,加强对校本研修的管理,对校本研修计划、过程和效果等进行严格监督。加强对校本研修工作的业务指导,促进校际交流、合作。

第九  厅直属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各高校附属中小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学校所在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第十条 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由各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培训学时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对违反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视其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章 学时登记

第十一 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审核登记实行“省、市、县(区)、校”四级管理,按“谁主办、谁审核”的原则登记审核学时。河南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工作的业务指导及国培、省培两级培训学时登记工作。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师训工作部门负责本级教师培训学时登记,并对辖区内教师培训学时登记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审核和抽查。县(市、区)教育局师训工作部门负责本级教师培训学时登记,同时对中小学校教师培训学时登记进行审查。中小学校负责本校组织的教师培训活动学时登记,受理校外培训登记。

第十二  纳入学时登记的培训包括: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

2.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和授权,高等院校、教研、电教、教科研及培训机构依据业务职能举办的培训;

3.中小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修活动;

4.教师参加的学历教育。

第十三条  校本研修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具体负责,纳入学时登记研修形式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听评课和示范课、课题研究、校本课程开发、区域研修、网络教研等,具体内容和学时折算办法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制定。

第十四  凡在本周期内参加各类学历教育(含二年以上在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第二学历)学习的教师,如能够在本周期内取得毕业(结业、学位)证书者,可免于参加本周期内的培训项目360学时培训;凡跨周期参加学历教育而本周期内不能获取毕业(结业、学位)证书者,仍应与其他教师一样参加本周期的继续教育,待下一周期取得证书后,免于参加该周期内的培训项目360学时培训。以上情况,均不包括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教师必须参加的特殊专项培训。

第十五 各级各类教师培训项目均须通过“系统”完成项目规划、学员报名、学员结业等管理工作。所有培训项目的学员成绩录入工作须在培训项目结束1个月内完成,逾期系统将关闭成绩录入功能。

第十六 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师,可登录“系统”在线打印“河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证。登记证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唯一凭证,是教师年度考核、职务聘任、晋级、教师资格证书登记注册、年审的必备条件

第四章  

第十七 《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611日以来发生的学时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通过系统进行补录登记上一周期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按原有办法执行。

第十八 各地要结合区域教师继续教育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区县、各级中小学校职责,全面推动系统的应用。

第十九  本意见解释权归河南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

 

 

 

 

 

 

 

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9月8日印发

附件2

周口市中小学校本研修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校本研修工作的管理,依据《河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暂行意见》(教师[2016]724号),特制定《周口市校本研修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县(市、区)、乡(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须将校本研修80学时入中小学教师培训每5年一个周期360学时的培训任务,制定五年培训规划和年度具体培训计划时,要确保每位中小学教师年均培训56学时和校本研修16学时。

第二条  中小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详细的操作性强的年度校本研修计划,主要包括研修内容、研修方式、研修时间和研修过程记录、研修效果考核和学时认定等。要为每一位中小学教师建立校本研修档案,分年度准确记录校本研修情况,指定专人负责学时登记、审核和管理。

第三条  县(市、区)教体局要加强对校本研修工作的业务指导,把名师工作室作为校本研修的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研修活动充分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促进校本研修工作的校际交流和区域合作。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组织中小学教师培训学时登记年度检查时,要将校本研修列为重点检查内容,进行严格监督。对违反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视其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条  局直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川汇区教体局统筹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周口市教育局师资培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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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师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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