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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县基础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2015年02月02日 10:52:12 访问量:718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要求,调动全县普通中小学教师、管理人员和教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培养研究型的教育工作者队伍,促进全县基础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基础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设立与研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鼓励探索和创新,倡导科学、严谨、勤奋、务实的学术风气,为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高基础教育教学质量服务,为重大教育决策服务。

第二章 组  

第三条 县基础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立项、结项鉴定和优秀成果奖评审等管

理工作,由县教体局组织实施。太康县基础教研室及各乡镇中心校具体负责项目的过程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县教研室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各学科评审专家小组(35人),各学科评审专家小组设负责人1名,成员由具有相关学术背景的教研员、一线优秀教师和专家组成。其职责为评审申报立项课题、参与中期检查和指导、做好成果结项鉴定与总结推广等工作。

第三章    

    第五条  立项条件

    1、全县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各级基础教育教研机构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教研员和管理者均可提出申请。项目申请人须具有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并对所申报的项目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前期准备,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每个项目主持人限1人,每个人只能申报主持一项课题。之前承担的县基础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必须按规定结项,未结项者不得申报立项。已经列入教育部、教育厅、市教育局及其他单位立项课题的不得重复申报。

    2、项目组主要成员限5人以内(不包括主持人),应由改革意识和专业能力强、经验丰富的教师或教研员组成。同一人最多可同时参加两个项目组的研究。

    3、申报的课题应符合太康县基础教育教学研究项目选题指南规定的领域,选题指南由县教研室负责发布。

4、申报的课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选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有一定的研究基础;论证充分;研究方法科学可行;研究计划周密;经费预算合理;预期成果形式明确。

第六条           立项程序

    1、项目主持人填写《立项申报书》,提交打印件一式3份、电子稿1份。

    2、在各单位择优推荐的基础上,报送乡镇中心校(或局直学校教科室)审核、汇总,于每年5~6月份集中上报到县基础教研室。县教研室不受理个人申报。

    3、县教研室对已受理的申报立项课题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审查的课题交学科评审专家小组按适当比例择优立项,最后由县教研室报请县教体局审定并发文公布,于当年10月份下达立项通知。

    4、项目研究的期限一般为1~2年。

第四章    

     第七条 县基础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主持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深入论证,完善研究方案,达成研究共识,明确任务分工,并及时将开题报告上报县教研室。

第八条  项目组须按照开题报告的计划推进研究,及时提交中期报告和最终成果。县教研室各学科教研机构与中心校应组织对各自学科或本地的立项课题进行检查和指导,强化研究过程管理。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主持人填写《太康县基础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内容变更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盖章,报县教研室审批、教体局备案:

  1、变更项目主持人及主要参与者。

  2、改变项目名称或学科分类。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项目主持人变更单位。

  6、项目完成时间延期或提前半年以上。

  7、因故中止或撤销项目。

  对未经批准而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项目,将不予结项。

第十条  县教体局采取措施支持基础教育教研机构和学校开展基础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研究工作,包括:

    1、提供立项报告、研究报告、调研报告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

    2、定期召开基础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培训暨选题发布会,不定期举办教研骨干培训班,根据课题类别的需要举办单项或综合培训与研讨会,根据区域需求或学校研究项目的实际提供培训服务。

3、编选具有针对性的课题研究学习辅导资料,满足基层课题研究者的资料、信息需求。

第五章    

     第十一条  结项要求

     1、研究期限届满,应及时结项。

     2、最终成果可以是研究报告或调查报告,也可以是论文、专著等。最终成果必须与项目主持人立项申报时填写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

    3、一般理论性研究,鼓励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教学和管理实践性研究项目除研究报告(或论文)外,同时还需提供与成果直接相关的过程性材料。

    4、项目组提供的结项鉴定材料,应包括研究成果主件和必要的附件(如开题报告、阶段性成果、密切相关的过程性研究资料如项目立项申报书和立项通知书的复印件等)。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结项或撤销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下。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三条  结项程序

    1、研究任务完成后,项目组应对研究工作全过程进行认真总结,撰写研究报告,形成最终成果,提交完整的课题成果材料。包括:最终成果和《结项鉴定书》(均需打印件一式3份、电子稿1份),必要的过程性材料一套。

    2、《结项鉴定书》须经项目主持人工作单位和乡镇中心校审核并加盖公章,再汇总报送县基础教研室。

    3、县基础教研室每年5~6月份受理研究项目的结项鉴定申请,在学科专家认真评审的基础上,确定结项鉴定结果,上报教体局备案审批,教体局于当年10月份发文公布鉴定结果并颁发结项证书。

     第十四条  鉴定专家

    1、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鉴定方式。根据研究性质需进行会议鉴定的,由学科专家小组提出建议,报请县教体局批准。

    2、学科课题鉴定专家一般为3~5人。根椐鉴定专家相关条件要求,鉴定专家由县教研室遴选,报请县教体局确定。项目组成员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

    3、学科鉴定专家小组对照项目立项申报书、开题报告中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

第六章  成果评奖与推广

     第十五条  成果评奖

    1、县教教体局每3年组织一次太康县基础教育教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选,参评对象为经县教研室批准立项和结项的课题成果,以3个年度申报立项课题总和为基数,一等奖5%,二等奖10%,三等奖20%,严格按照比例确定各等次获奖数量。优秀成果亦可推荐参加市、省和国家有关教科研部门组织的评选活动。

    2、对获得基础教育教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人员,县教体局发文公布并颁发优秀成果奖励证书。

     第十六条  成果推广

    1、县教体局适时举办全县综合性教研成果报告会、成果展示等活动。

    2、县教体局对优秀成果结集出版,利用有关刊物宣传推广教育教学研究优秀成果。

    3、县教研室在教研活动中对优秀研究成果进行推广应用。

第六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经费原则上由课题组自筹。

     第十八条  根据课题类别不同,课题立项、结项时按规定收取一定的成果鉴定费用,用于立项、结项和成果奖评审,中期检查,材料整理,证书印制等。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太康县教育体育局基础教育教学研究室

201481

编辑:师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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