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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中小学禁止给学生贴“心理疾病”标签

2015年08月12日 12:52:55 访问量:1946

近日,教育部印发《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导各地加强和规范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

指南规定,心理辅导室应设个别辅导室,充分保障学生隐私;心理辅导室应为学生建立成长信息记录;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享受班主任同等待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禁止给学生贴 “心理疾病”标签。

“个别辅导室”要充分保障学生隐私

指南规定,心理辅导室主要功能是开展团体心理辅导、进行个别心理辅导、监测全体师生心理健康状况、营造心理健康环境。强调要求了解和监测全体师生的心理健康状况、特点和发展趋势,及时发现问题;对有需要的教职工进行心理辅导和心理支持,提高其心理健康水平;帮助家长了解和掌握孩子成长的特点、规律以及教育方法。

指南规定,在基本设置上,心理辅导室应选择建在相对安静又方便进出的地方,尽量避开热闹、嘈杂区域。楼层不宜太高。

心理辅导室内部环境应温馨、整洁、舒适,以清新、淡雅、柔和的暖色调为主,光线适中,自然光、灯光强度合理。

心理辅导室应设置个别辅导室、团体活动室和办公接待区等基本功能区域,有条件的学校也可单独设置心理测量区、放松室、自主自助活动区等。个别辅导室面积要求10-15平方米/每间,教师咨询椅或沙发,与学生咨询椅或沙发成90度或60度摆放,要充分保障学生隐私性要求。团体活动室面积要求20平方米以上/每间。

心理教师享受班主任同等待遇

指南规定,原则上,学生在校期间,心理辅导室每天均应开放,课间、课后等非上课时间应有一定时间向学生开放,并安排专人值班。

心理辅导室至少应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并逐步增大专职人员配比。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享受班主任同等待遇。

心理辅导室应为学生建立成长信息记录。一般包括学生的基本情况、家庭情况、心理状况、辅导记录等。辅导记录一般包括学生目前的心理状况、辅导的主要问题及问题的评估和鉴定,并有相应的分析、对策与辅导效果评价。学生成长信息记录、测评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保存。

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在学生出现价值偏差时,要突破“价值中立”,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辅导过程中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保护学生隐私,但在学生可能出现自伤、他伤等极端行为时,应突破保密原则,及时告知班主任及其监护人,并记录在案;谨慎使用心理测评量表或其他测试手段,并在学生及其监护人知情自愿基础上进行,禁止强迫学生接受心理测试,禁止给学生贴上“心理疾病”标签。

编辑:师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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